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环民初字第1261-4号原告鞠某某。委托代理人葛绪强,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负责人李波,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庆成,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伟,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勇,山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某与被告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庞某某、于某某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发现案件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孙博碕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海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