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935号
原告:马鞍山大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结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世明,北京(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马鞍山鸿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昊鑫,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马鞍山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鸿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马鞍山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马鞍山鸿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马鞍山鸿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马鞍山鸿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桑毓梅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万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