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556号原告天津豪斯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岗物流加工区外环北路1号2-B196室。法定代表人吴东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颖,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钢,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侯若忠,男,196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王士波,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豪斯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侯若忠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豪斯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骁骁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