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242号原告栾春苗。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被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原告栾春苗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武法焕
代理
审判员 曹玉玲
代理
审判员 苏显楠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