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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242号

栾春苗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栾春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242号原告栾春苗。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被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原告栾春苗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武法焕

代理

审判员  曹玉玲

代理

审判员  苏显楠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