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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00056号

李凯、江苏三棱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凯,江苏三棱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056号

申请执行人:李凯,男,1952年2月5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江苏三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号江苏科技大厦**楼。组织机构代码73332933—X。

法定代表人:岳建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凯均不服金寨县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00002号及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六民一终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皖民提字第00019号民事裁定: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六民一终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审判长  胡先武

审判员  曹必祥

审判员  孟 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俞向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