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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江执字第37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与胡勇、胡文芳、肖方全、牟德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胡勇,胡文芳,肖方全,牟德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江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576139-3。住所地:合江县合江镇少岷路239号。负责人赵明亮,行长。被执行人胡勇,男,生于1979年4月2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胡文芳,女,生于1981年4月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肖方全,男,生于1975年6月1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牟德芳,女,生于1977年9月1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江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申请执行胡勇、胡文芳、肖方全、牟德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合江执保字第4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胡文芳在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的存款3万元,由于被执行人胡勇、胡文芳、肖方全、牟德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牟德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存款30000.00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牟德芳上述银行存款17455.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