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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705号

深圳市中金岭南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冠龙薄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705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7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冠龙薄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友菊,经理。

委托代理人:骆元郡,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金岭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夏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秋芬,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敏,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冠龙薄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金岭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岭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梓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冠龙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冠龙公司不用支付中金岭南公司货款人民币2682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中金岭南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被上诉人中金岭南公司口头答辩称:冠龙公司所主张的中金岭南公司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中金岭南公司不予确认。一审时冠龙公司收到了中金岭南公司的诉状和证据材料,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在双方交易过程当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冠龙公司在对账单上签署的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意见,中金岭南公司确认对账单上的冠龙公司欠款总金额为400792元。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冠龙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审理认为:冠龙公司主张中金岭南公司提供的银浆原料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导致其生产的导电膜氧化变黑,线路失去功能,进而造成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等生产的键盘出现无功能现象,冠龙公司承担了xx公司扣款3147.87元和重作工时费用5040元,承担了xx公司扣款24280元,承担其他客户退货损失61127.25元,作废的库存成品损失为95290元,半成品损失为5945元,客户退货损失为18600元,模具费用损失为84500元,以上损失合计270502.25元;经双方协商,中金岭南公司同意在货款中扣除268250.12元,冠龙公司只须再付132542元,冠龙公司已如数支付了该款项,并不拖欠任何货款。中金岭南公司对冠龙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确认,冠龙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中金岭南公司同意扣除268250.12元货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期间,冠龙公司提交了其与案外人xx公司、xx公司等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函件、退货单等证据,但这些证据仅能证明其与第三方之间存在产品质量纠纷,不能证明系中金岭南公司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所致,冠龙公司也未向法院申请进行质量鉴定,冠龙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金岭南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综上,冠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323.75元(已由冠龙公司预交),由上诉人冠龙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袁  洪  涛

代理

审判员 王    伟

代理

审判员 梁  晴  敏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许旭东(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