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2680-1号申请执行人张瑞。申请执行人李陈光。张瑞申请执行李陈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金执字第268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陈光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产权证号:11××84),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继续查封上述房产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陈光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 红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