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磐民再初字第1号

磐石市财政信息中心(原磐石市财政干部学校)与磐石市锅炉安装公司、磐石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磐石市锅炉安装公司,磐石市劳动就业服务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再初字第1号原告磐石市财政信息中心(原磐石市财政干部学校),住所地:磐石市振兴大街。法定代表人刘洪安,校长。委托代理人李永林,男。被告磐石市锅炉安装公司,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法定代表人陈国杰,经理。第三人磐石市劳动就业服务局,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军,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财政信息中心(原磐石市财政干部学校)诉被告磐石市锅炉安装公司、第三人磐石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市财政信息中心(原磐石市财政干部学校)于201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磐石市财政信息中心(原磐石市财政干部学校)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财政信息中心(原磐石市财政干部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70.00元,由原告磐石市财政信息中心(原磐石市财政干部学校)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本弟

审 判 员  王银秀

代理

审判员  李文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