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再初字第1号原告磐石市财政信息中心(原磐石市财政干部学校),住所地:磐石市振兴大街。法定代表人刘洪安,校长。委托代理人李永林,男。被告磐石市锅炉安装公司,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法定代表人陈国杰,经理。第三人磐石市劳动就业服务局,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军,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财政信息中心(原磐石市财政干部学校)诉被告磐石市锅炉安装公司、第三人磐石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市财政信息中心(原磐石市财政干部学校)于201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磐石市财政信息中心(原磐石市财政干部学校)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财政信息中心(原磐石市财政干部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70.00元,由原告磐石市财政信息中心(原磐石市财政干部学校)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本弟
审 判 员 王银秀
代理
审判员 李文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