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401号
原告:施荣辉,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委托代理人:苏夏云。
被告:冷朔一,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周晓雨,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元伟,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施荣辉诉被告冷朔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施荣辉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荣辉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荣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84.50元,由原告施荣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方 昆 海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艳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