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温商初字第613号

季伟巨与温岭金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季伟巨,温岭金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商初字第613号

原告:季伟巨。

被告:温岭金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伟巨与被告温岭金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伟巨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伟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伟巨负担。

审 判 员 张妙法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陈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