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635号原告彭小军(车主),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董祯祯,迁安市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利永(车主),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迁安支公司)。负责人王华新,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炜,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彭小军与被告张利永、人保财险迁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崔晓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小军的委托代理人董祯祯,被告张利永,被告人保财险迁安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新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7月2日21时许,在迁安市远祥货厂内,被告张利永驾驶冀B×××××号重型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我驾驶的冀B×××××号重型货车在后方停车时相撞,造成我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2年7月16日,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利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无事故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606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人保财险迁安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对原告的车辆损失有异议,我公司对该车是否已经更换驾驶室总成有异议,该车的车损过高,施救费过高,车辆损失鉴定费、诉讼费不同意承担。
被告张利永辩称,我所有的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迁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应该由被告人保财险迁安支公司予以赔偿,我已经给付原告5000元了,本案已经跟我没有关系了,有我与原告达成的协议书为证,对于多赔偿的部分我也不要求返还了。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日21时许,在迁安市远祥货厂内,被告张利永驾驶冀B×××××号重型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原告彭小军驾驶的冀B×××××号重型货车在后方停车时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2年7月16日,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利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彭小军无事故责任。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彭小军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施救费5000元、车辆损失54045元、车损鉴定费1600元,合计60645元。被告张利永所有的冀B×××××号重型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迁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均自2012年6月6日零时起至2013年6月5日二十四时止,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300000元,附加不计免赔。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利永明确表示为原告彭小军垫付款5000元中,对多付款的部分,不要求原告彭小军予以返还。另查,原告彭小军放弃其超出保险范围损失部分对被告张利永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施救费票据、鉴定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利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彭小军无事故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彭小军造成的经济损失60645元,应由被告人保财产迁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000元,其余损失58645元,由被告张利永按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予以赔偿。因被告张利永在被告人保财险迁安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故应由被告人保财险迁安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58645元。被告张利永明确表示为原告彭小军垫付款5000元中,对多付款的部分,不要求原告彭小军予以返还,系其真实意思标准,本院予以准许。庭审中,原告彭小军明确表示放弃对被告张利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人保财险迁安支公司对原告彭小军的车损不认可,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理据不足,对被告人保财险迁安支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提出的其它主张或抗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彭小军各项经济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彭小军各项经济损失58645元。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401元,由原告彭小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晓利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英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