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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民字第00151号

关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某某,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关某某,男,汉族,工人,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关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陈民一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某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关某某支付2012年度孩子抚养费19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关某某已自觉交付申请执行人孙某某2012年度孩子抚养费1920元,交纳了案件执行费50元,案件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陈民一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武军

审判员  肖仓孝

审判员  何振云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迎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