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关某某,男,汉族,工人,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关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陈民一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某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关某某支付2012年度孩子抚养费19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关某某已自觉交付申请执行人孙某某2012年度孩子抚养费1920元,交纳了案件执行费50元,案件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陈民一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武军
审判员 肖仓孝
审判员 何振云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迎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