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630号
原告:王圣斌,男,1949年1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韩永礼,男,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圣斌诉被告韩永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圣斌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永礼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圣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撤诉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兴权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清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