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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民初字第3171-1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杨丽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杨丽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3171-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负责人刘加隆,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浩夫、林黎晖,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丽娟,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杨丽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黄素萍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方式多次通知被告杨丽娟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黄素萍

审 判 员  邱 瑛

人民陪审员  苏丽英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