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283号申请执行人赵长发,男。被执行人潘湘君,男。本院在执行赵长发与潘湘君借款合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1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湘君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将本案案款共计7050元,执行费50元交至法院,本院已将全部案款7050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18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宇润
代理
审判员 张奕鹏
代理
审判员 郭宝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