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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0582号

原告昌图县某饲料厂诉被告朱某、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昌图县某饲料厂,朱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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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582号原告昌图县某饲料厂法定代表人池某,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朱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某饲料厂诉被告朱某、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图县某饲料厂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695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驰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婧东-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