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3319号原告严绍喜,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陈志雄,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辜素芹,女,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系被告陈志雄妻子。被告陈开文,男,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绍喜与被告陈志雄、辜素芹、陈开文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绍喜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绍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绍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六千三百六十七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三千一百八十三元五角,由原告严绍喜负担。
审 判 长 林文良
审 判 员 林明添
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芳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