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389号原告吴石清。原告甫子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广忠。被告吴兴北。被告浦爱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石清、甫子兰与被告吴兴北、浦爱琴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石清、甫子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石清、甫子兰负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小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