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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执字第313号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7)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跃平,涉县更乐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涉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张跃平被执行人涉县更乐镇人民政府申请人张跃平申请执行涉县更乐镇人民政府欠款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邯市民二终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跃平于2012年8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跃平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涉执字第3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海云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武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