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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北执字第181号

申请执行人田长林、谢书艳、田相华、田文武与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光明村田家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长林,谢书艳,田相华,田文武,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村光明村田家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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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北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田长林。申请执行人谢书艳。申请执行人田相华。申请执行人田文武。被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村光明村田家组。负责人田贵生,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的(2012)郴民一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村光明村田家组的银行存款7220元(其中执行本金7024元,案件受理费146元,申请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洁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