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369号申请执行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魏肖琦,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立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金元,经理。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省立奇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省立奇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立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63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向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