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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0538号

施新美与启东市佰富华购物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5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新美。委托代理人单志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市佰富华购物中心。委托代理人陈卫东。委托代理人卫华。

上诉人施新美因与被上诉人启东市佰富华购物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2)启民初字1681号民事判决及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施新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施新美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施新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泊霖

代理

审判员  王建勋

代理

审判员  韩兴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慧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