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348号原告郭安宝。被告王忠。被告周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安宝与被告王忠、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鲁J18**学号桑塔纳教练车一辆予以查封,案外人柳瑞华(身份证号:370920197003123875)以其所有的鲁JDW9**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王忠名下鲁J18**学号桑塔纳教练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对案外人柳瑞华所有的鲁JDW9**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姬建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