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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2348号

郭安宝与王忠、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安宝,王忠,周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348号原告郭安宝。被告王忠。被告周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安宝与被告王忠、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鲁J18**学号桑塔纳教练车一辆予以查封,案外人柳瑞华(身份证号:370920197003123875)以其所有的鲁JDW9**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王忠名下鲁J18**学号桑塔纳教练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对案外人柳瑞华所有的鲁JDW9**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姬建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