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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325号

余华山与吴松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华山,吴松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325号原告余华山。被告吴松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华山诉被告吴松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华山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华山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华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5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谭玉勇

代理

审判员  欧仕强

人民陪审员  林 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军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