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325号原告余华山。被告吴松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华山诉被告吴松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华山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华山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华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5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谭玉勇
代理
审判员 欧仕强
人民陪审员 林 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军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