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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字第649号

徐成代与张桂兰、徐成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徐成代,张桂兰,徐成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649号原告徐成代。委托代理人唐艳,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桂兰。被告徐成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成代与被告张桂兰、徐成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成代撤回对被告张桂兰、徐成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先

人民陪审员  赵翠翠

人民陪审员  王程程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邵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