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649号原告徐成代。委托代理人唐艳,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桂兰。被告徐成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成代与被告张桂兰、徐成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成代撤回对被告张桂兰、徐成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先
人民陪审员 赵翠翠
人民陪审员 王程程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邵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