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内中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喻某。委托代理人刘良锡。被申请人李某。申请人喻某申请宣告李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喻某诉称,被申请人李某与申请人喻某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李某于1993年4月16日离家出走后,经多方寻找均无消息,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喻某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某死亡。经查,下落不明人李某,女,汉族。申请人喻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李某于1993年4月16日离家出走后,经申请人喻某和亲属多方查找均无下落。申请人喻某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宣告李某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5月4日在《工人日报》刊登了寻找李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之规定,被申请人李某自1993年4月16日失踪,经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至今已达二十一年之久,申请人喻某作为申请宣告李某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李某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之规定,本院依法发出寻找被申请人李某的公告已满一年,公告期间未得知李某的任何消息,申请人喻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某死亡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李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龚光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