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385号
原告:黄某某。
原告:张某树。
被告:张某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张某树诉被告张某学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某某、张某树负担。
审 判 员 张 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王萍萍 搜索“”
原告黄某某、张某树诉被告张某学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385号
原告:黄某某。
原告:张某树。
被告:张某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张某树诉被告张某学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某某、张某树负担。
审 判 员 张 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王萍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