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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1385号

原告黄某某、张某树诉被告张某学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树,张某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385号

原告:黄某某。

原告:张某树。

被告:张某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张某树诉被告张某学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某某、张某树负担。

审 判 员  张 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王萍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