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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民初字第1080号

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敏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敏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被告李敏德。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敏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余 芹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骆健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