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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执字第58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玲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松波等3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玲珑信用社,李松波,考玉峰,姜永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玲珑信用社。被执行人李松波,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系招远市玲珑镇化工总厂职工。被执行人考玉峰,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玲珑镇薛家村。被执行人姜永凯,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系招远市玲珑镇化工总厂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玲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松波、考玉峰、姜永凯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招执字第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绍良

审判员  林天奇

审判员  贾武斌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玉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