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苏辉,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升堂,男,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丛训,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辉与被告王丛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忠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龙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