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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1944号

苏辉与王丛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辉,王丛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苏辉,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升堂,男,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丛训,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辉与被告王丛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忠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龙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