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凌泽亮,男,生于1988年6月6日,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左小川,男,生于1963年9月12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刘欢,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凌泽亮与被告左小川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凌泽亮于2013年5月2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凌泽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凌泽亮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 判 长 刘武军
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
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邓 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