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口头裁定)(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826号
原告:罗礼,男,197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告:六安市裕安区青山乡芮草洼机砖厂,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涛友,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礼诉被告六安市裕安区青山乡芮草洼机砖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被告主张错误,原告于201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礼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俊和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新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