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1282号原告甘德英,女,1944年5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大玉,女,1963年4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德英与被告秦大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德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德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甘德英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牟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