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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01282号

甘德英与被告秦大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甘德英,秦大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1282号原告甘德英,女,1944年5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大玉,女,1963年4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德英与被告秦大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德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德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甘德英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牟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