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南民二初字第00118号原告南陵运山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陵县。法定代表人李汝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小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陆会平,南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芜湖市探索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方素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小龙,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建兰,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陵运山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芜湖市探索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7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出租车LED车载广告屏及GPS监探系统安装使用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安装GPS系统,系统应具备自主使用的GPS平台、语音通讯功能、超速报警(语音提示)功能、车内摄像功能等,并在一年内免费维修。作为交换,被告有权利用出租车进行广告宣传。合同签订后,被告为原告的出租车安装了GPS系统,但没有向原告出具检测报告,且安装的系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功能,系统使用后故障率高,发生故障后又不能及时维修,目前在线率仅为75%左右。由于GPS系统系依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且需接受主管部门检查。案件审理中,我县交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原告出租车安装的GPS系统存在不在线、无语音通讯功能、无摄像功能、历史轨迹查询不准确、车辆监控记录不完整等,要求原告予以整改。现原告以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被告辩称,与原告签订合同属实。按照《出租车LED车载广告屏及GPS监探系统安装使用合同书》的约定,我公司已经履行了为原告出租车安装GPS的合同义务,且该GPS系统是原告与我公司共同考察后采用的,安装后也进行过测试。现原告提出的各种问题,我公司认为只是后期维修问题。原告请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1年7月19日,签订了《出租车LED车载广告屏及GPS监探系统安装使用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安装GPS系统,系统应具备自主使用的GPS平台、定位功能、语音通讯功能、轨迹监控功能、超速报警(语音提示)功能、紧急报警功能、车内摄像功能等,并在一年内免费维修。作为交换,被告有权利用出租车进行广告宣传。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共同到GPS生产厂家安徽邦大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考察,并确定使用该公司的产品。此后,被告为原告的248辆出租车安装了该GPS系统。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曾就服务器常常出现断线网速慢等问题进行过协商,被告亦派员到原告处维修,但未能妥善解决。因GPS系统关乎到出租车行车安全等问题,南陵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在对出租车的例行检查后,也明确原告出租车车载GPS系统存在不在线、无语音通讯功能、无摄像功能、历史轨迹查询不准确、车辆监控记录不完整等情况。本案在审理中,本院曾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双方签订的合同、南陵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整改通知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同应该全面、实际履行。原、被告签订的《出租车LED车载广告屏及GPS监探系统安装使用合同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现被告提供的车载GPS系统未能按合同确定的内容完善在线率、语音通讯功能、摄像功能、历史轨迹查询、车辆监控记录完整功能等,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原告另一解除合同的请求���如被告在确定的时间内履行了合同,则解除合同的条件丧失,故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探索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30日内为原告南陵运山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车载GPS系统维修至合同确定的具备自主使用的GPS平台、定位功能、语音通讯功能、轨迹监控功能、超速报警(语音提示)功能、紧急报警功能、车内摄像功能。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芜湖市探索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奚正宏
人民陪审员 罗 红
人民陪审员 史光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新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