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556号
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人:施志鑫,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潘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鲁裕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胡瀚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