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磐商初字第219号
原告:磐安县天马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浦生。
被告:陈光忠。
被告:陈岩水。
原告磐安县天马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光忠、陈岩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益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磐安县天马服饰有限公司起诉称,2011年5月20日,被告陈光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60万元整,由被告陈岩水担保,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本金、借款期限、担保等事实。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陈光忠归还借款本金56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1年5月25日开始计算);本案债务由被告陈岩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磐安县天马服饰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陈光忠、陈岩水,经
本院查明被告陈岩水应是李岩水,原告起诉的被告陈岩水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磐安县天马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益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陈伟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