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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1352号

程好富与郑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程好富,郑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1352号原告程好富,男,1941年12月6日生,汉族。被告郑林,男,1960年10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好富与被告郑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好富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林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好富撤回对被告郑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程好富负担。

审判员  石仲海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晓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