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二初字第135号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王丽,职务总经理。被告林子瀚,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子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思宏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