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178号原告高甲。被告王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甲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甲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丹凤 来源:百度“”
高甲诉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178号原告高甲。被告王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甲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甲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丹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