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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155号

许龙标与王光荣、邱万梅合伙经营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龙标,王光荣,邱万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许龙标,男,汉族,1952年3月25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王光荣,男,汉族,1965年8月20日出生,住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邱万梅,女,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许龙标与被执行人王光荣、邱万梅合伙经营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鸠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2012)芜中民二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文

审判员  范云茂

审判员  周光保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 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