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肇四法民初字第185号原告莫某忠,男,汉族,广东顺德人,住广东省佛山市,身份证号码:×××6614。被告雷某图,男,约50岁,汉族,住四会市。
原告莫某忠诉被告雷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某图经本院依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某忠诉称:原告与被告在多年前做轻木生意相识,被告运交轻木给原告加工。在2012年3月31日,被告以资金紧缺为由,向我借款共15000元,被告并在借据中约定在三个月内归还或交付轻木给原告折抵借款。被告借款后,却有意逃避原告,既不还款,也不交货给原告,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一直没有归还。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清还借款15000元.起诉时,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借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庭审时,原告补充提交了广东农村信用社无折现金存款回单两份,证明借款中有9000元通过两次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被告雷某图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莫某忠与被告雷某图是朋友关系,2011年10月份开始双方有轻木加工生意来往。2012年3月,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共15000元,其中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通过农信社汇入被告妻子黄某香的账户(户名80×××23)金额4000元,2012年3月29日通过农信社汇入被告的妻子黄某香的账户(户名80×××23)金额5000元,其余是现金交付。2012年3月31日,被告立下借据交原告收执,并口头承诺三个月内还清借款给原告或交付轻木给原告折抵借款。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一直没有归还,双方也再无生意往来。原告遂起诉法院并提出上列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起诉状、经庭审核对、质证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共15000元至今未还,有被告立下的借据及广东农村信用社无折现金存款回单证实,事实清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合法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不按约定清偿借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作清偿。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雷某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给原告莫某忠借款15000元。如果上列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志坚
审判员 植志忠助审员 毛亚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静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