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执字第0003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殷传书,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龙,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周黄信,男,1977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与周黄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黄信已外出,在金融机构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且申请人本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松民二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长春
审 判 员 曹庆党
代理
审判员 付 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星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