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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城法民一初字第3215号

向秀与佛山市禅城区凯悦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向秀,佛山市禅城区凯悦酒店,黎迅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城法民一初字第3215号原告向秀,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7218。委托代理人杨炳光,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凯悦酒店,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号码:440602000047811。投资人黎迅轩。委托代理人陈海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黎迅轩,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向秀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凯悦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秀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秀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诉讼费164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诉讼费82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1642元,超出原告承担的821元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麦燕红

人民陪审员  李玉珠

人民陪审员  刘秀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汪凯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