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执字第1178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范海华、永城市慧玲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范海华,永城市慧玲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17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11号。负责人梁玉珍,行长。被执行人范海华。被执行人永城市慧玲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法定代表人张慧玲。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范海华、永城市慧玲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3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范海华175196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世海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