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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仲保字第0004号

上海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海特旺斯新材料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2-0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特旺斯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仲保字第0004号申请人上海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388号祥腾国际广场5号楼403室。法定代表人周志刚。委托代理人方基勇,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江苏海特旺斯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名江苏海德旺斯光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工业园金港路5号。法定代表人吴海龙。申请人上海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海特旺斯新材料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宿迁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332831元的财产,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7日将申请提交本院,方基勇以其名下的房产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对双方当事人利益兼顾的法律原则,在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进行保全的同时,对担保人方基勇的房产一并予以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海特旺斯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283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方基勇名下的坐落于句容市开发区西环路东侧玉清苑3幢303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句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静

代理

审判员  孙芳远

代理

审判员  葛 娜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