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416号
原告:宁波德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三北镇筋竹村。
法定代表人:孙建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维盈,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家缘,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保税区亚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政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波德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保税区亚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德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保税区亚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德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德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保税区亚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38元,减半收取2919元,由原告宁波德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智杨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王何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