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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刑初字第00015号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力故意伤害、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耀刑初字第00015号公诉机关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3月19日出生于铜川市耀州区,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10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耀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10月24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辩护人张某某,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以(2012)耀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裁定书,对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止审理。经查,陈某某因盗窃于2013年2月25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铜耀检刑诉(2013)1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恢复本院(2012)耀刑初字第00048号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审理,与本院(2013)耀刑初字第00015号赵某某抢劫、陈某某盗窃一案合并审理。

审 判 长  冯玉超

审 判 员  宋阿龙

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焦会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