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民郊初字第65号原告崔伏全,男。委托代理人赵德芳,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向勇,男。被告李采芸,女。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伏全诉被告崔向勇、李采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伏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哲青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郝海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