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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民郊初字第65号

崔伏全与崔向勇、李采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崔伏全,崔向勇,李采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民郊初字第65号原告崔伏全,男。委托代理人赵德芳,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向勇,男。被告李采芸,女。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伏全诉被告崔向勇、李采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伏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哲青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郝海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