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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第672号

陈某与袁某甲、袁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陈某,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袁某丁,袁某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672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贤忠。

被告:袁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彬。

被告:袁某乙。

被告:袁某丙。

被告:袁某丁。

被告:袁某戊。本院于2013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袁某丁、袁某戊赡养纠纷一案。

原告陈某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尉子靖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齐海平 来源: